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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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6: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2006年5月11日)
为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确保“十一五”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认清形势,明确新时期我省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充分认清我省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形势。“十五”期间,我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战略部署,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实现了两大跨越:一是实现了“两年扭转局面,两年达到全国中等水平”的奋斗目标;二是到“十五”期末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基本达到了全国中上水平,珠江三角洲等部分地区已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人口增长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探索出了一条符合省情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路子,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发展战略思路、框架基本确立,政策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人口计生工作由处罚为主向奖惩并举转变,有广东特色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初见成效。建立健全了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机制,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委会,工作网络在公共管理服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十一五”时期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要清醒地看到,我省人口基数大、流动人口多,人口形势仍然严峻。未来十几年,我省的人口总量高峰、流动人口高峰、劳动年龄人口高峰、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相继到来,庞大的人口规模及其增长,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构成巨大压力。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党政干部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认识不足,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对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给人口计生工作带来的冲击认识不足,特别是部分地区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党员干部没能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影响了人口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充分地认识到,人口问题仍然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能否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广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不懈地把人口计生工作抓紧抓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指导思想。“十一五”时期,我省人口计生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广东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基本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为目标,深化综合改革,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能力,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推动我省由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本强省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9730万以内(含省外流入半年以上人口),其中户籍人口控制在8250万以内;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78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6‰;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逐步形成新型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所降低,婴儿死亡率降到10‰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每十万人20例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接近正常水平;完善多层次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全面推进人口现代化,力争2010年基本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4.基本原则。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计生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
5.主要任务。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社区)无政策外出生活动,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坚决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中止妊娠,使出生人口性别比接近正常水平;积极开展防治性病、艾滋病的活动;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具有广东特色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
6.完善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人口计生工作目标、任务、职责。综合治理人口要坚持动真的、来实的、抓难的、碰硬的,善于化解各种矛盾,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任务到人,层层落实;要经常、及时地分析人口形势,掌握生育节育动态,针对重点、难点,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要把工作责任、动态检查、阶段预警、奖优罚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动态管理、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工作格局。着眼于工作重心下移,继续抓基层打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乡镇及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广东省城市街道及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使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在农村,要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标准,进一步落实村党支部、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依法制订和实施村民人口计生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完善和发挥村级计划生育“三栏”(公开栏、宣传栏、读报栏)的宣传监督功能。在城市,要把计划生育管理重心下移至社区,推行属地化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的人口计生管理服务职责和社区居委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促使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7.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坚持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各项人口计生奖励政策,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税务、劳动保障、民政、教育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领域的改革和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经济、社会、税收、教育和福利制度,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要认真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大力推广当月落实节育措施、当月给予育龄夫妇奖励的“节育奖”经验,继续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商业养老保险。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民政、卫生部门,在制定、调整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时,应按照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的原则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计划生育伤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教育部门对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在初中毕业报考本县(市、区)所办高中阶段时,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加分照顾录取的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原中考总分的10分之内。鼓励各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等方面给予照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各种措施,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生育社会制约制度,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受到有效制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政策外生育后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8.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人口计生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政策法规体系。大力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明确执法权限,依法制订全省统一、规范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监督,使人口计生行政管理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便民、高效。全面推行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计划生育信访案件查处和督办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
9.建立“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模式,做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三有四同”(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要按现居住地总人口基数拨付计划生育服务经费及管理经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流出地政府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做好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节育措施及信息反馈等工作。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大力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信息沟通。健全流动人口双向管理、双向考核制度。
10.完善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宣传教育机制。把新型生育文化纳入文化大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出版、文艺、互联网等传播媒介的作用,设立人口计生专题栏目,加强人口国情国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性与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和少生快富等先进典型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人口意识、人均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广泛深入地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营造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等要把人口计生理论纳入党员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高等学校、中小学要开展人口计生国策和青春期科普知识教育。加强基层婚育学校(分校)、人口计生“三栏”建设,针对不同人群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人口计生基础知识教育。
11.完善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制。以创建人口计生优质服务县(市、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广泛开展少生优生、性与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倡导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婚前医学检查,积极开展孕前和孕早期检查,以及遗传咨询和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筛查等工作,大力普及优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婚育指导,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全面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
12.建立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动员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宣传、教育、文化、人口计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以“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利用各种传媒和途径,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品,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反对歧视妇女和女孩的社会偏见,扭转陈旧落后的重男轻女观念,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减少和消除社会性别不平等现象,改善女性的生活状况和生存条件,确保女性获得平等权利。制定对纯女户的优惠政策,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对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依法保护其对宅基地、责任田等的继承权,对侵权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纪检、监察、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检察和法院等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坚决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建立全省统一的管理规范,完善B超检查登记、孕情检测、凭证定点终止妊娠、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等制度。整顿B超医疗市场,加强对B超使用的管理,禁止不达标的诊所开展B超检查。将随访服务与掌握重点人群信息结合,切实把好B超使用关、孕情跟踪关、终止妊娠手术关和分娩关。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和溺弃女婴等案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的惩处措施。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的地区,要实行专项治理。
13.建立健全人口计生信息化管理服务机制。依托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进一步完善省市县镇四级人口计生资源广域网,逐步把网络延伸到村一级,实现五级联网。对现有信息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实现与公安、卫生、民政、劳动等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面向公众的人口计生信息公众网,并实现与国家人口计生信息网络的对接。
14.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应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各项免费服务项目以及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落实,并逐步提高人口计生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
15.建立与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合作机制。搭建政府与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之间制度化的沟通交流平台,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的密切合作,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指导、社会参与”的计划生育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口学会、优生优育学会、性学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加强计生协会组织网络建设,积极参与村(居)委会的计生管理监督。
三、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
16.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人口计生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做好人口计生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内容,经常进行调研和重点检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坚持和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的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权”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党员一律开除党籍,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干部职工,一律开除公职。建立科学易行的考核评估体系,把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的注意力和重点转移到切实有效控制人口、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后发现重大问题的领导干部,要追究其在任时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长效机制。要进一步落实人口计生兼职单位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真正做到各负其责、优势互补、齐抓共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17.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持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采取坚决、得力的措施,保证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全面的实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8.加强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组织、人事、编制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人口计生干部队伍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计生干部队伍建设。要把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村(居)委会计生专干的报酬待遇。加强对人口计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综合协调能力、民主科学决策能力、优质服务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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