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业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1933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保险业不得进入其他金融领域,是为什么?
这和金融危机有关系么?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是一部对美国银行系统进行改革的法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依此法成立的。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对投机采取一些控制措施。它是由民主党参议员卡特·格拉斯和众议员亨利·B·斯蒂格尔提出的。其内容比如允许联邦储备系统调节存储账号的利息,被1980年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取消了。禁止银行控股公司拥有其它金融公司的规定被1999年11月12日生效的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取消了。
1999年被取消的规定,实际上取消了承担风险的投资银行与接受存储的商业银行的隔离,使得投资银行家可以成为商业银行的上司,因此造成利益冲突。
至少从1980年代开始银行工业开始试图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87年国会研究服务准备了一份报告探讨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赞成和反对。
赞成保持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理由:
同一机构同时授予贷款(借款)和使用贷款(投资)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产生这个法案的滥用。
金融机构通过控制其他人的钱可以获得巨大的权力,它们的规模必须被控制来保证投资和贷款市场上的竞争。
保险活动可能危险,导致巨大损失。这样的损失可能威胁存款的安全。政府必须为存款保险,假如金融机构崩溃的话政府可能必须付巨款。
存款机构的负责人应该尽量减小危险,因此他们不应该参与更加投机的业务。
反对保持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理由:
目前存款机构运行在“无控制”的金融市场上,贷款、保险和存款之间的区别不明确。它们不断地向保险公司失去市场,因为对保险公司的限制不那么严格,另外外国没有受到这个法案限制的公司也比较有优势。
通过立法以及通过把贷款和投资分到不同的分公司去可以防止利益冲突。
存款机构寻求的风险一般都比较小。
在世界其它地区没有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分,它们的运行也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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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11
其他金融领域风险较高,如果保险资金进入投资失败就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那么保险就失去了保障安全的功用追问

那保险业怎么盈利?

追答

在保证有足够理赔资金的前提下,将剩余的资金投资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或者国家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比如三峡,高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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