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上班12小时,但单位只按11小时计算,除8小时外另3小时为加班.这是否算克扣加班工时的行为,合法吗?

我与原公司签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4年底签了解除劳合同协议并赔偿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另有一个问题是近三年来公司的工作制度为每周做五休二,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每天12小时不停机生产,分早夜二班倒轮班工作,周而复始工作十分辛苦.一天12小时工作公司只按11小计算,这每天克扣1小时工时能要会来吗?如申请劳动仲裁能胜诉吗?证据补充:现有一张上下班时IC考勤卡在,可作为有效证据吗?

您好:

根据你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规定,如果公司每天安排您工作12小时,则就应该支付额外的4小时的加班费的。如果公司紧紧支付了3个小时的加班费,则公司是存在加班费差额的。您可以收集一下公司安排近三年每天工作12小时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作制度等以证明每天工作12小时。如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差额。如果证据准备充分了,赢的希望还是蛮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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