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的方法有哪些

如题所述

社会调查的方法有实地观察法、访谈调查法、会议调查法。

1、实地观察法。

调查者在实地通过观察获得直接的、生动的感性认识和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但因该法所观察到的往往是事物的表面现象或外部联系,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且受调查者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因此,不能进行大样本观察,需结合其他调查方法共同使用。通常适用于对那些不能够、不需要或不愿意进行语言交流的情况进行调查。

2、访谈调查法。

该法是比实地观察法更深一层次的调查方法,它能获得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适用于调查的问题比较深入,调查的对象差别较大,调查的样本较小,或者调查的场所不易接近等情况。包括个别访谈法、集体访谈法、电话访谈法等。

但由于访谈标准不一,其结果难以进行定量研究,且访谈过程耗时长、成本较高、隐秘性差、受周围环境影响大,故难以大规模进行。

3、会议调查法。

这种方法是访谈调查法的扩展和延伸,因其简便易行故在调查研究工作中比较常用。通过邀请若干调查对象以座谈会形式来搜集资料、分析和研究社会问题。最突出的优点是工作效率高,可以较快地了解到比较详细、可靠的社会信息,节省人力和时间。

社会调查的概念:

社会调查制度是当今司法制度的社会补充,我国的庭前社会调查,主要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可能被判处缓刑从而在社区服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

一般情况下,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向司法局矫正科发出社会调查邀请,矫正科指派被告人所在地的司法所对其个人情况、家庭和邻里关系、单位表现、社会交往等状况进行公正、深入、细致的调查。

并在开庭审理时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作为法院量刑的一项参考。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开展的社区制度是指在判决宣告前,由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背景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

其目的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细致地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为审判机关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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