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如何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如题所述

一、结合学校教育教学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通过教师的讲解使中小学学生在掌握一般法律常识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犯罪问题,以及犯罪对被害人、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危害,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通过治安防范教育,培养中小学学生自觉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懂得预防犯罪和避免非法侵害的常识。
二、对中小学学生开展课堂教育以外的其他形式的预防犯罪教育中小学学生具有求知欲强、好奇心强、活泼好动和易接受感性知识等特点,因此,针对中小学学生的预防犯罪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教育,应当形式多样,利用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提高教育的实效。
三、对中小学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与矫治中小学学生的不良行为是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土壤。教师应当重视对学生不良行为的矫治,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教师应当教育学生不抽烟、不喝酒。当学生旷课时,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当寄宿的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时,教师应当及时查找,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教师发现学生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教师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学生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教师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应歧视。
四、对中小学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教师发现中小学学生带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严重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与家长或其他组织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对于确有必要送工读学校矫治和接受教育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五、不得歧视犯罪的未成年人教师不得歧视在校学习的、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以利于其教育改造、消除其悲观抗拒情绪,并应尊重他们的人格、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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