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宜生育、暂缓生育或慎重生育?

如题所述

不宜生育情况包含以下几点:
1、在男女双方的近亲中都患有同一类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聋哑、全身性白化病、精神分裂症、克汀病等;
2、男女双方虽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如怀孕将不能保障生下一个健康的孩子。
暂缓生育情况包含以下几点:
1、女方有心、肝、肾、肺等慢性病,尤其在这些器官的功能不正常时不宜受孕。孕前夫妇双方身体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精子、卵子的健康;
2、一方患有急性传染病时不宜受孕。患有急性病毒性感染,如流感、风疹、传染性肝炎、病毒性脑炎等,易造成胎儿畸形,因此在治愈后方可受孕;
3、梅毒、淋病等性病未治愈时,应暂缓怀孕,积极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待性病治愈后再考虑怀孕;
4、女方长期服用某种药物时不宜受孕。许多药物都可在不同的孕期影响胎儿发育,造成畸形。受孕前找妇产科医生咨询,确认所服药物对胚胎无害才能受孕,或者停药一段时间后再怀孕。
慎重生育情况包含以下几点:
1、30岁以上才开始生产的女性称为高龄产妇。和25岁的产妇比较起来,高龄产妇在妊娠期间发生妊娠中毒症的百分率和使用帝王切开术、吸引分娩、钳子分娩,以及造成新生儿假死(昏厥)的百分率都很高,主要是因为产道的伸张力不够,胎儿通过它需要很多的时间,以致生产前的阵痛减弱,分娩时间延长;
2、孕妇患有心脏病;
3、孕妇患有糖尿病;
4、孕妇患有色盲、血友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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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31
不宜生育: 在男女双方的近亲中都患有同一类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聋哑、全身性白化病、精神分裂症、克汀病等,男女双方虽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如怀孕将不能保障生下一个健康的孩子。 暂缓生育: 1)、女方有心、肝、肾、肺等慢性病,尤其在这些器官的功能不正常时不宜受孕。孕前夫妇双方身体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精子、卵子的健康;没有健康的精子和卵子,就不可能生出健康的孩子。这时怀孕对孕妇本身的病体康复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2)、一方患有急性传染病时不宜受孕。患有急性病毒性感染,如流感、风疹、传染性肝炎、病毒性脑炎等,易造成胎儿畸形。因此,在治愈后方可受孕。 3)、梅毒、淋病等性病未治愈时,应暂缓怀孕,积极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待性病治愈后再考虑怀孕。 4)、女方长期服用某种药物时不宜受孕。许多药物都可在不同的孕期影响胎儿发育,造成畸形。受孕前找妇产科医生咨询,确认所服药物对胚胎无害才能受孕,或者停药一段时间后再怀孕。 慎重生育: 1、30岁以上才开始生产的女性称为高龄产妇。 和25岁的产妇比较起来,高龄产妇在妊娠期间发生妊娠中毒症的百分率和使用帝王切开术、吸引分娩、钳子分娩,以及造成新生儿假死(昏厥)的百分率都很高,主要是因为产道的伸张力不够,胎儿通过它需要很多的时间,以致生产前的阵痛减弱,分娩时间延长。 高龄产妇时常有以下几种不利情况出现: A、死产率高 B、夭折率高--婴儿出生未一星期而夭折的称为早期夭折。 C、早产率高 D、先天性异常的发生率高 根据母子卫生实态调查报告,20余岁和30岁孕妇所产婴儿先天性异常(兔唇、口盖裂、先天性心脏畸形、蒙古症等)的发生率平均为2.0%,而40余岁则为7.0%。同时,根据身体残障者时态调查报告,残障儿93800人的生母,平均生产年龄为29.1岁,而一般婴儿的母亲平均生产年龄为27.6岁。 基于以上原因,高龄产妇必须加强围产期保健。 2、心脏病 患有心脏病的孕妇最大的危险性在于心力衰竭,此时心脏无法正常地工作,对母体及胎儿会造成伤害。在心脏病孕妇中,以风湿性心脏病及先天性心脏病为最常见的心脏病变,其中又以二尖瓣狭窄最多。育龄妇女无论患有哪一种心脏病,在决定怀孕或者已发现怀孕,都应立即到医院找产科医生和内科医生进行检查,以确定心脏功能情况,分析是否能够经受妊娠和分娩所增加的负担。如病情不允许,则坚决不能怀孕,如已经怀孕,应做人工流产术;如病情许可,则可继续怀孕,但应注意心力衰竭的发生,定期找医生检查和治疗。患有心脏病的女性千万不能因为求子心切,不顾自己的心脏情况,不去医院检查,不听从医生劝阻,自作主张怀孕,而且不到医院分娩,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患有心脏病的女性在准备怀孕之前,就应与妇产科医生建立联系;如果医生确定患者能够承受妊娠和分娩,这种联系应更加密切。 心脏病孕妇尤应注意之处: A、怀孕期间应有充分的休息:每天至少有10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中午最少也要休息半个小时以上。心脏功能欠佳者,一般日常工作后会引起不适时,应酌量延长休息时间。 B、要避免或及时治疗贫血:因心脏病孕妇有了贫血,更会加重心脏的负担,造成恶性循环,易发生心力衰竭,故必须治疗贫血。 C、防止感染:任何感染,包括牙龈化脓、上呼吸道感染,都应尽早治疗,以减少细菌性心内膜炎。 D、小心使用洋地黄制剂:一般不使用,除非是孕妇发生了充血性心力衰竭,尤其有心房颤动时。 E、小心使用抗凝剂:孕妇曾做过人工瓣膜移植手术者,须使用抗凝剂时,要多加注意。 F、必须做瓣膜切开术时:最好在未怀孕前做,若怀孕后,则应先行中止怀孕,再动手术为佳。 3、糖尿病 糖尿病是百病齐发的病症,它最要命之处,就是并发症多。有糖尿病而妊娠的人,不但本身的病情会渐渐的恶化,并且会产生许多异常现象: A、羊水过多症----随着妊娠月数的增加,这种病的罹患率愈高,大约为10%(没有糖尿病的妊娠在1%以下)。 B、末期妊娠中毒症----占有30%--50%的高比率(没有糖尿病的妊娠发生率是10%--15%)。 C、早产儿的夭折----早产儿的死亡率较健康的孕妇夭折率有数倍之高。 D、婴儿体重过大----婴儿出生时体重在4000克以上的都是体重过大。健康的孕妇产下过重婴儿的机率在5%以下,但是有糖尿病的孕妇,就高达20%--25%。 E、孕妇精神紧张----由于要面对怀孕的种种生理变化,又要与各种各样的病症对抗,造成孕妇精神紧张,严重的甚至有精神分裂现象。 F、先天性畸形----健康的孕妇,生畸形儿的大约占1%,而糖尿病的孕妇则占6%左右。 所以所有患有糖尿病的女性如果怀孕的话,必须接受内科和妇产科医生精密的检查,制定治疗的方针。如果检查的结果,必须施行人工流产的话,最好遵从医生的意见。 经妇产科医生确定可以怀孕的糖尿病患者,要从怀孕开始做好严格的饮食、药物控制和严密的检查与生产计划。 糖尿病孕妇最好能在怀孕35周(或更早)入院,做胎儿健康检查,以决定胎儿是否处境危险及是否需要立刻生产。糖尿病孕妇的胎儿以出生可以不必保温又能存活的36周生产最为合适,以减少不必要的死产。 作为糖尿病的育龄女性,在准备怀孕时,还有一点是不可忽略的:由于糖尿病是遗传性疾病,所育孩子也有较大可能罹患糖尿病。 4、色盲,血友病 色盲、血友病等伴性遗传病患者,在怀孕后应作胎儿性别鉴定,选择生育女孩,通过控制胎儿性别,避免遗传病的发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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