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世后要办理事项

如题所述

老人离世后要办理事项如下:
(1)开死亡证明,人死后,单位或家属必须开具死亡证明;
(2)注销户口,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死亡注销证明,需要提供户口簿和医院死亡证明;
(3)各种证件、卡等销户处理;
(4)办理火化手续,需交验死亡证明,选购骨灰盒,领取火葬证,办好交款等项手续。
属于老人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以及老人婚后共有财产的一半,在老人去世后可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需要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在无遗嘱前提,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由选定的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或车辆所属车管所申请办理住房或车辆的过户手续。需要的证件有死者死亡证明,婚姻情况证明,死者名义财产证明(车辆手续或房产证),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继承人和死者亲属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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