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借备用金的后果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从对公户转款到私人账户,要慎重。

1. 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从对公账户转款到老板或出纳员个人账户,会计上按提现金进行处理,本身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但是,上述操作也有以下问题:企业是从银行提取备用金,一般是提取纸质现钞(现金), 而不是转款到私人账户。转款到私人账户,在企业进行现金盘点时将无法做到“账实一致”。

2. 企业以差旅费名义,从对公账户转款到老板或出纳员个人账户,会计上按提现金进行处理,也没有什么问题的,只是后续企业账务处理应提现出差相关的业务,否则就不符《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了。

3. 企业以劳务费名义,从对公账户转款到老板或出纳员个人账户,会计上按提现金进行处理,也没有什么问题了,原则上只能先计入“其他应收款”,等弄清楚情况再作进一步处理。

(1) 公司向个人购买劳务、支付劳务费,则销售劳务的个人,应向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并由公司代扣代缴劳务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20%)

(2) 公司向公司内部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等同于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公司向公司股东支付劳务费,若无具体采购劳务,可认定为公司向其股东支付分红款,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

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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