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问题

如题所述

东方网5月6日消息:按照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的要求,上海复工复产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当前与企业复工复产相关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发布了《虹口法院关于涉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问题的问答》,以问答的形式梳理了15个相关法律问题,并给予指导,供参考。

1.企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按合同履行,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答:如果企业面临的疫情或者企业采取的具体防控措施对合同的履行构成“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与企业履行合同的障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企业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因特定的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不可抗力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企业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不可抗力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一般来说,鉴于支付的便利性,通常不受疫情和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企业不按合同履行合同通常是指履行非货币债务。第二,企业应当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企业应及时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合同相对人。

如果企业面临的疫情或企业对合同履行采取的具体防控措施属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则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这时候企业就可以和对方谈判了。在合理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企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业复工后应及时整理和安排工作,根据合同确定是否能履行合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及时向合同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对方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履行的障碍,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积极协商变更履行方式、期限、价款金额等。或者协商终止合同的履行。合同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改变自身生产经营等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复工后,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业要核查近期生产经营所需的产品,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与对方核对实际经营情况、疫情情况和下一步经营计划。对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费用增加,但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可以主动协商变更合同协议。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及时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出租房屋经营的企业可以要求减租或免租吗?

答:小微企业和个体工业

答:出租房屋经营的企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的。出租人不得以承租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答:对于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等金融贷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额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拖欠还款责任。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市场主体以通知、公告等方式向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债务人作出债务减免、延期还款等相关承诺的,可以视为合同内容的变更。

如果债务人主张延迟偿还欠款或减少违约金,虽然在电子支付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会因客观原因成为合同履行的障碍,但如果借款人因参加防控医疗救助、与新冠肺炎同住院、被查封隔离等客观情况而未能按时偿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180条、第590条处理,并应在相关情形解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疫情对债务人个人收入或者营业收入造成较大影响,导致其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相关案件当事人进行协商,督促金融机构根据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公积金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适当调整信用卡、住房抵押贷款等信贷偿还安排, 并合理延迟还款期限,避免贷款提前到期或提前终止合同等“撤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7.已申请破产但仍有经营价值的债务人企业,是否能因疫情继续经营恢复生产?

答:对进入法院破产审查的债务人企业,特别是具备生产、经销、储存、运输防疫物资和民生物资能力的企业,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与破产管理人沟通,争取并落实救助优惠政策,尽量通过整体合并资产进行破产重整,或者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和解, 依法推进产能的挖掘和释放,切实保障防疫物资和民生物资的有效供给。

债务人也可以在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前自行进行资产重组,并根据实际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组。

8.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实现信用修复?

甲:充电

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制定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

目前,上海建立了疫情期间信用修复快速办理机制。对企业通过“一网通办”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当日转办至行业主管部门。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和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可凭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上海法院网上诉讼平台等途径向执行法院申请修复,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认定可恢复信用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在收到修复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撤下信息。建立税务“快速办”信用工作机制,对防疫重点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补评、信用复评、信用修复等相关流程办理,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完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修复的企业,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执行法院应当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标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信息,对涉及交通、城管执法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在履罚后及时予以修复。

9、企业决定复工,是否必须征得员工同意?

答:企业申请、组织复工复产,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范畴,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但复工企业应就闭环生产期间的整体方案履行沟通程序,听取工会、职代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意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将闭环生产期间的各项情况向职工进行说明。劳资双方应友好协商、互相体谅,采取更多的变通方式,平衡双方权益、稳定劳动关系。

10、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11、企业复工复产后,员工因疫情防控等非自身及企业方原因不能返岗且不能正常提供劳动,此种情形下工资如何支付?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虽然复工复产,但部分处于封控区及管控区内的员工仍无法按时返岗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正常提供劳动,此时,并非员工或企业一方原因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员工不能及时返岗及时间较长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按停工停产相关规定处理。基于“保岗位”“保就业”的出发点,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以安排年休假、调休等方式解决,还可通过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在此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期间按员工正常出勤处理,但与实际出勤有关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福利可不予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与员工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此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理解为员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之日起算一个月。

12、企业复工复产后,对于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劳动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13、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延迟或未足额发放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审查该未支付、未缴纳行为确非用人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对于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14、因疫情影响企业与劳动者不能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如何认定?

答:企业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者以企业实际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企业支付相应期间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15、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可否因疫情影响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变更薪酬待遇?

答:劳动关系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进行调整。但需注意的是,该调整应当公平合理,且仅适用于疫情期间。此外,由于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属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企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并告知员工,员工也应理解企业困难,与企业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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