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建筑由谁拆除

如题所述

违法占地建筑由城建监察大队拆除。
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如下:
1、立案,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决定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3、决定程序,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如下: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综上所述,有关部门对违建进行拆除的需要向当事人出具相应的文书和证件,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内容,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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