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即签订劳动合同好还是满一个月再签订劳动合同好?

如题所述

上班前即签订劳动合同好,有几个好处:
1.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约定录用条件,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立即、尽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则无法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可以避免身体状况(不合理的医疗期等责任)、职业操守等风险;
2.很多用人单位满一个月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主要想法就是想看是否合适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除了承担上面无法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外,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还无法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完成通知签订劳动合同且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因而不但需支付经济补偿,还需支付二倍工资。
关于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六条又规定,超过一个月的,则经济补偿和二倍工资都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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