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双休制的,每月计薪按当月天数计算,那么我周五离职周六周末不算我工资,单位属于克扣我工资了吗?

21.75天的月计薪天数是法定的不可改的吗?我前公司是按当月天数来算的,我上班到8号,还没给我买社保。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实行双休制的,每月计薪按当月天数计算,劳动者周五离职周六周日不算工资不违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当月的工资是以劳动者的实际的考勤天数和标准考勤进行折算。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02-19
劳动者申请辞职,那么要提前30天,而且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证明,满30天,才能离开单位,单位才不会克扣工资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