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时谈薪水,老板说试用期不能给那么多,试用期时签了合同,只提到试用期薪水,没有试用期后的薪水,过了试用期就没再签正式合同,我与人事提到为何不签正式合同,人事说不用,他们都这样。这是否违反劳动法?若到时老板给的薪水达不到面试时我的要求,或爱给多少就多少,我就有个同事这两个月工资莫名奇妙比以前少200元,去问老板答说奖金少了200元,但我们一直都不知有奖金这回事。各位给我支个招,我若离开这个公司是否可要求公司赔偿?因为我看到劳动法上有经济补偿这回事。
谢谢rose_andme的回答,我试用期签的是《劳务聘用合同书》,上面有合同时间,包括试用期时间,里面有试用期工资,就没有正式工资,我们没有工资条,发工资时直接打入银行卡,从不用签名。我现在在这家公司上班第四个月,只有等到11月15号后才知道自己过试用期工资多少,而且就算这次工资是这个数,以后也不一定会给这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