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辞职和强制加班问题

我提前四十几天递交了辞工书,但是管理方和老板一直以赶货为理由不予批准和拖延,每天强制加班,有付加班费,称不加班就扣工资,最近平常每天工作时间最短12.5个小时,最长17个小时,已经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我该怎么办?
还有从1月十四号开始到二月一号一直没有休息日,不来者当旷工罚款处理

  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辞职,不需要他们批准,如果用人单位有强迫加班的行为,危及你人身安全,你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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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2-02
你到当地劳动部门反映一下!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2-1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据此,你只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辞职,不需要他们批准。
如果用人单位有强迫加班的行为,危及你人身安全,你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
如果他们扣你的工资和加班费,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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