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国务院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文件中第三条的如下:
三、实行级别和待遇相互挂钩的办法
符合级别与生活待遇挂钩条件的公务员任职满5年,达到规定级别前连续考核5年称职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厅级副职13级、处级正职15级、处级副职16级、科级正职18级、科级副职19级、科员20级、办事员21级的,可以执行现任职务上一层次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住房、医疗等待遇,级别工资档次在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退休后,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退休费、住房、医疗等待遇。
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以上待遇。
如此说来是不是意味着当科员的级别工资达到20级,便可以执行副主任科员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住房、医疗等待遇?
比如某同志1976年参加工作,科员,即其2006年工改时套改年限为31年,应套改为21-7,其级别工资的演变应如下进行:
2008年1月符合滚动升级条件并有两年称职晋档,应升为20-7
2010年1月两年称职晋档,应升为20-8
2012年1月两年称职晋档,应升为20-9
2013年1月五年称职晋级,应升为19-8
2014年1月两年称职晋档,应升为19-9
那么按照“实行级别和待遇相互挂钩的办法”,其是否应在2008年抑或是2013年执行副主任科员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住房、医疗等待遇?
判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