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并执行《2006年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文件中第三条的“实行级别和待遇相互挂钩的办法”?

《2006年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国务院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文件中第三条的如下:
  三、实行级别和待遇相互挂钩的办法
  符合级别与生活待遇挂钩条件的公务员任职满5年,达到规定级别前连续考核5年称职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厅级副职13级、处级正职15级、处级副职16级、科级正职18级、科级副职19级、科员20级、办事员21级的,可以执行现任职务上一层次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住房、医疗等待遇,级别工资档次在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退休后,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退休费、住房、医疗等待遇。
  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以上待遇。

如此说来是不是意味着当科员的级别工资达到20级,便可以执行副主任科员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住房、医疗等待遇?
比如某同志1976年参加工作,科员,即其2006年工改时套改年限为31年,应套改为21-7,其级别工资的演变应如下进行:
2008年1月符合滚动升级条件并有两年称职晋档,应升为20-7
2010年1月两年称职晋档,应升为20-8
2012年1月两年称职晋档,应升为20-9
2013年1月五年称职晋级,应升为19-8
2014年1月两年称职晋档,应升为19-9
那么按照“实行级别和待遇相互挂钩的办法”,其是否应在2008年抑或是2013年执行副主任科员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住房、医疗等待遇?
判解答,谢谢

开始我以为是“倒级差”的事,但细看以后才发现不是这个问题,这可能是你们省的地方政策,我们这里是没有这么好的事的。
一、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中印发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第二部分“改革的基本内容”中的第一项“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的第三款“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只有这句话“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再没有其他内容。
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中,第三个内容“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只有“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下发”一句话。
由此可以看出,确实是有“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的规定,但具体意见到现在为止是没有出台的(至少在国家层面上),我们自治区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实施细则中根本就没有“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的规定,也不存在实施的情况。至于你列出的这么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定,只可能是你们省结合了地方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好事一件,无形中涨了许多工资,不只是职务工资,主要是津贴补贴标准及住房、医疗等待遇,只要你所在的地区执行了这个规定,你就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但也有可能你们那个地区也没有实行,要不然这么久也不会没有人找你。
三、至于如何办理,规定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以科长为例,“任职满5年,5年称职以上,经别是18级、不论多少档”就可以执行副调研员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住房、医疗等待遇,但级别工资仍在正科级所对应的16级以下中晋升。那么这个符合条件的科长的职务工资就是590元(而不是510元),级别工资可以是16级—18级中的任何一档,津贴补贴可能是7000元(假设科长是6000元),那么住房的面积也大了,医疗待遇也执行了副调研员的待遇,其他人员与此类似,不用细说了吧。
四、提到了“倒级差”,顺便说一下,这是过去公务员工资制度中的规定,现在也没有出台具体的规定,但有人已经达到了条件,有些地区也按照过去的办法执行了。就是这样一种情况:仍以科长为例,假设这个人60年左右出生,74年左右参加工作,91年以前任副科,那么工资套改时这个人的级加可能就是19级,2006年以后提拔任科长晋了一级,滚动晋了一级,就达到了17级,但是这个人在2020年左右才退休,还有至少2次5年称职晋级,假如第一次是2014年,就是16级,已经达到了科长的最高级别,但2019年可能还有一次5年称职晋级,如何晋级,“ 倒级差”就是解决这个问题,解决办法简要说就是级别仍是16级,但把与15级相差的那部分钱给加上,同时用一个特殊的符号标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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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3
国发【2006】22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是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的原则和内容,同时明确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也明确公告,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另行下发。可至今8年没有下发文件,完善落实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的政策。广大基层在职【包括06年工改后退休】的公务员,一直在期盼这一政策的落实!希望广大网友积极向人社部部长信箱进言建议,落实国发文件明确规定的政策,充分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和延续性,政府的公信力!
完善公务员工资,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等待遇。建议;应该及时出台,对在职基层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工资等待遇挂钩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出台,对2006年7月1日起工改后退休的公务员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的具体实施意见。这样做,才不失公允,造成新的矛盾,以激励基层公务员持续敬业和创新精神!
有网友讲,国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的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只适用于当时的工资套改,这是误解。因为,这一政策规定至今都没有落实,怎能叫套改了?故,应该完善落实这一政策规定!国发文件是具有权威性的,政策规定是讲严肃性的,怎能随意朝令夕改,不然,怎讲政府的公信力?
第2个回答  2013-01-27
说白了就是打折,打个比方,比如基本工资和奖金是A,试用期是0.8A,转正后是A,科级1.2A,局级2A,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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