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可通过诉讼要回借出的钱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扩展资料
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是却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原因,银行汇款的用途是多样的,即使出借人在银行转账时注明用途为“借款”,也可能是单方面的个人行为,难以获得法院认可。
所以在发生借贷行为时,法官建议出借人还需与债务人签订“借条”,注明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息标准、还款时间等,并保留好相应的款项交付凭证,要求债务人出具收据。
如果是大额借款,还需要避免现金支付。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出借人也有完整的借款凭据,追讨债务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追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