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安乐死有特殊情况,不然不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实施条件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中国目前还不能申请。
我国是没有的 ,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华盛顿州允许安乐死的法律自2009年3月5日生效,规定,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可以要求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年满18岁,有行为能力并是该州居民;病人必须提出两次口头申请,间隔15天,并在有两名见证人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名见证人不能是病人的亲属、继承人、负责治疗的医生或与申请者所住医院相关的人;开致命性处方或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还必须向州卫生部门提交记录的复印件,州卫生部门就法律的实施情况撰写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