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是强制的性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依法服兵役,是法律所规定的。如果不登记,县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兵役登记是《兵役法》所规定的内容,有强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