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扩展资料:
选举的相关要求规定:
1、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
3、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丹徒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