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培训期的规定

公司规定正式入职之前有一个月的培训期,完全进行产品知识,专业技能的知识讲解和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后正式进入试用期,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有培训学员在培训期当中被考核淘汰,按照公司标准是不提供培训基金的,学员的家长向公司索赔,要求提供培训期期间的工资,作为企业的话该如何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培训期间也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单位统一安排的培训,视同在为单位提供劳动,正常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学员培训期内的工资。培训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超过一周就需给与发放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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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15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培训期作出任何的规定,培训期限由公司自己确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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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10-25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自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本人注:不包括一般的入职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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