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传唤的相关规定

如题所述

一、异地传唤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1、异地传唤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2)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二、传唤的条件是什么
1、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3、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4、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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