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耕地有纠纷找谁解决

如题所述

农村耕地有纠纷可以先找村民委员会进行说明情况和调解纠纷、解决问题。如果调解不成功,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解决纠纷问题。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二、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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