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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