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住房公积金在不买房子的情况下怎样提取现金

如题所述

扬州住房公积金在不买房子的情况下,在缴纳房租或物业费等情况下都是可以提取的。

以缴纳房租为例,根据扬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租房提取须知》第一条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配租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3、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单身职工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单身证明)无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的,需同时提供市房管部门和邗江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权登记证明;

4、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协议需注明出租人姓名、联系方式、房屋地址、租金价格、租赁期限);

5、租住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6、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书;

7、如提取人不是本人,代办人还需提供关系证明(配偶、直系亲属)。

扩展资料: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八)账户封存十年以上的;

(九)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

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配偶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一般指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下同)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四)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扬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租房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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