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如题所述

 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中国内地与特别行政区:

中央人民政府拥有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来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这两个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制度,以保证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背景: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一部分,但由于历史原因具有独特的政治和经济体制。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保障这两个地区的繁荣稳定,中央人民政府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别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并赋予其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的法定制度:

根据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权力,拥有自己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本地的行政事务,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于内地。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

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有在宪法和基本法范围内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力。这意味着特别行政区可以自主管理和决定本地的事务,包括经济发展、教育、社会福利等。中央人民政府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宪法原则基础上,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虽然特别行政区具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仍然是中国的一部分,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中央联络办公室维护与特别行政区的联系,并在需要时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是保障国家统一的重要环节。

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实践:

自设立以来,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履行了高度自治的权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各自的特殊情况和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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