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河南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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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1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宏观环境的限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机构庞大、职能交叉、人员结构不合理、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也助长了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妨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进一步进行政府机构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切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省政府主要履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机构,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解决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问题。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的地域特点、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人力资源状况和行政管理现状,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大力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
二、政府转变职能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省政府要切实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符合省情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政策指导,执法监督、组织协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和有序运行;打破地区、条块分割,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顺序,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实现正企分开,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改组;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政府转变职能的主要内容:一是实行政企分开。把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资产转变关系,将企业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政府按投入企业的成本享有所有者权益。二是逐步改变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三是大力推进政事分开,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转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四是合理划分省、市、县政府的事权,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做到权责一致。
为实现上述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主管部门不在直接管理企业,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政府机关不再办经济实体,已经办的要限期脱钩。
二是不在保留工业、商业等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组行政性公司,其行政职能并入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完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采取派监事会等方式,加强对国有重点企业的稽查和监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机制。
三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政府和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大力减少审批事项。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改进审批方式,规范程序,减少环节;对确实需要审批而不涉及全局范围事务的审批事项,尽可能下放给市县政府,简化审批程序和层次。同时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是推进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合理划分政事范围,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将机关后勤管理职能分开,逐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向社会化、企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五是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将现有政府部门承担的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的社会性事务,转给社会中介组织。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使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向独立的法人实体方向发展。
六是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的职责。各部门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则,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需要省政府解决的问题,首先由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积极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在承担具体的协调任务,主要履行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三、机构调整与设置
(一)综合经济部门
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并入发展计划委员会,保留河南省物价局牌子。
保留财政厅。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 保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保留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乡镇企业管理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更名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将河南物资集团公司承担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职能划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粮食厅更名为粮食局,为政府直属机构。
移民办公室并入水利厅,保留河南省人们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电子工业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国民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信息产业厅。
不再保留冶金建材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纺织工业厅、贸易厅和轻工总会,其行政管理职能并入经济贸易委员会。不在保留机械电子工业厅,将机械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并入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子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入信息产业厅。
为便于工作,保证改革平稳过渡,分别组建省冶金建材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纺织工业、商业贸易、机械工业和轻工业6个行业管理办公室。行业管理办公室由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使用事业编制。
(三)执法监管部门
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政府直属机构。
不再保留医药管理局。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政府直属机构。将药政、药检职能和药品生产流通 监管职能划入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保留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省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体制实行双重领导,以地(市)、县(市)政府为主。
(四)社会管理部门和政务部门
保留政府办公厅、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公安局、国家安全厅、检查厅、司法厅、人事厅、文化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统计局、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
教育委员会更名位教育厅,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与其合署办公。
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广播电影电视厅更名为广播电影电视局,为政府直属机构。
体育运动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为政府直属机构。
法制局改为法制办公室,为政府直属机构。
在劳动厅的基础上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统一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不再保留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厅,组建国土资源厅。 不再保留外事办公室(旅游局)、侨务办公室,组建外事侨务办公室,为政府直属机构;组建旅游局,为政府直属机构。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群众团体机构改革。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与人事厅合署办公。
参事室并入政府办公厅,保留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政府调研室、口岸办公室并入政府办公厅。
保留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列省委机构序列,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管理,以省政府办公厅管理为主。
保留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与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列省委机构序列。
(五)部门管理机构
煤炭工业厅改为煤炭工业局,由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保留监狱管理局,由司法厅管理;保留畜牧局,由农业厅管理;保留文物管理局,由文化厅管理。
中医管理局的机构规格和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经过上述调整,省政府设工作部门40个(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其中,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6个,直属机构14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4个。调整后,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比原有57个减少13个,精简23%。
调整后的省政府机构名单如下:
1.办公厅和组成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中共河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家安全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厅
河南省信息产业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河南省文化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审计厅
2.直属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统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版权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旅游局
河南省粮食局
河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3.部门管理机构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四、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对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进行清理。凡职能可以由常设机构承担或任务已经完成的,原则上撤消;工作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协调任务重的、暂予保留,但不设实体机构,不定级别,不配编制。今后,省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工作确实需要的,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办法。
保留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组为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 不再保留省政府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
对挂靠在各部门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处级办事机构,也要进行清理。该撤消的撤消,能在有关处室挂牌子的挂牌子。必须保留的,编制要精简,该调整挂靠单位的调整挂靠单位。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机构规格不变。省政府其他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置、规格、领导关系暂维持现状。
五、机构规格
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为正厅级;部门管理机构中煤炭工业局为正厅级,其余为副厅级;议事协调机构中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副厅级,其余为正厅级。
六、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
进一步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把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机构从机关分离出去。各部门原则上撤消机关行政后勤管理服务机构,其行政性职能交办公室,后勤服务性的事务转移到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相对集中设置,使用事业编制,经费实行差额补贴,3年过渡到自收自支。
七、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和部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逐步对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领导的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改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履行省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
(二)河南省专利局更名为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由科学技术厅领导;
(三)河南省盐业总公司(河南省盐业管理局)改由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
(四)河南省测绘局改由国土资源厅领导。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领导的事业单位,除这次调整的外,其于暂维持现状,其改革工作另行部署。
八、确定职能、设立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各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方针、原则,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本部门现有的职能认真进行分析,逐条列出需要加强、削弱、划进、划出、转移、下放、增加、取消的等项职能提出转变职能的具体意见。部门之间交叉的职能,要参考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改革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划分。在确定部门职能的基础上,要将职能分解到各个处室,并制定具体措施,使职能落实到位。
(二)内设机构尽量综合设置,分工宜粗不宜细。职能交叉或相近的机构要坚决予以撤并。职能单一、任务较少的机构要综合设置。任务不多又确实需要的机构,撤消后可保留牌子。内设机构精简20%左右。
规范机关党务与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的设置。设置党委的部门,党务工作应全部纳入党委办公室。除机关人数比较多、负责系统干部管理工作的部门外,其他部门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办事机构与部门人事机构合署办公 。
各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整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机关内按章程产生的群众团体一律不设专门办事机构,不配专职工作人员。
省政府副厅级以上机关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规格为正处级。
(三)省政府机关(不含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014名,精简比例为48.2%;公安厅、司法厅、国家安全厅以及监狱管理机关(不包括公安派出所、监狱和劳教所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核定政法专向编制1085名,精简比例为28%。各部门编制在省政府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专向编制总额内,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和工作任务等具体情况进行核定。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厅)向省直各部门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实行单列。
行政机关一律使用行政编制,不得使用事业编制。
(四)省政府各部门领导职数一般配2-4名。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部门,按一个机构配备领导职数。省政府办公厅主任由省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厅级领导职数精简15%。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配备原则是:编制3名的配一职,4-7名的配2职,8名以上(含8名)的配3职。人员编制较多、工作任务重的,领导职数最多不超过4职。处级领导职数精简20%。
九、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
省政府各部门机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编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从全国、全省的大局出发,正确把握机构改革与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的关系,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种问题,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各部门在制定机构改革方案时应先于省编委办公室交换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部门之间应先行协商,协商意见一并上报。
机构改革工作于6月底结束。
十、其他有关问题
(一)机构挂牌问题。省政府新设立、组建和改变名称的单位,其机构挂牌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作。改变名称的单位在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公布后即可挂牌;新设立和组建的单位在其“三定”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应尽快对外挂牌运转。未对外挂牌之前,原领导班子应恪尽职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新机构挂牌运行后,原有机构停止履行职能。
(二)新机构印章启用问题。新设立、组建和改变名称的单位,其印章由省政府统一制发;党组(党委)的印章由省政府统一印发。在新印章启用之前,必须使用印章的可用原单位印章代替。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立即作废并分别上交省委或省政府统一注销。这是文章,下面的是地址 http://www.hnzx.net/zcfg/file5/bszc-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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