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否违宪

如题所述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巩献田指出,目前已通过的《物权法(草案)》有多处违宪,“在物权法制定上,要么走社会主义道路,要么走资本主义道路,决不存在第三条道路。”巩献田如是说。
  
一、背离社会主义?

  巩献田: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

  起草人:物权法的制定是在宪法基本原则指导下,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得的成果进行确认,并适应和引导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它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历史潮流的。

  二、违 宪?

  巩献田: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

  起草人:在商品流通领域,国家财产、个人财产要神圣就都神圣。马克思说过,商品交换是天生的平等派,只有对所有财产平等保护,商品交换才能进行,市场经济才得以建立。

  三、加大贫富差距?

  巩献田:现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把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起草人:物权法不是财产分配法,是对财产分配结果的确认。无论富人穷人的财产,只要是合法获得的,物权法都要确认和保护。至于社会财产如何分配,另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比如税法。此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劳动权益的保护,我国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予以保障,这些不是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四、不捍卫公有制?

  巩献田: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这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

  起草人:在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上,前者永远处于弱势地位,个人权利最容易遭受国家行政权力的侵害。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单纯强调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保护,忽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整个民法包括物权法必须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当然,这里有两个前提,一是个人利益具有合法性,二是公权的介入具有违法性。

你认为物权法(草案)姓资还是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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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30
不违宪,
《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正是体现了宪法关于财产权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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