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公平原则有哪些保障制度?

简述行政公平原则有哪些保障制度?

行政公平原则有如下保障制度
  (1)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2)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3)辩论和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有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向专家咨询以获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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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08
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一、十六大报告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有着具体而明确的内涵。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其具体要求是,“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公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指标。十六大报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十分具体的,需要落实到各项制度建设之中。具体而言,包括四个方面:(1)理顺司法体制,分清权责;(2)执法独立,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3)完善诉讼程序保障;(4)惩治腐败,搞好队伍建设。这些方面的改革的目的,就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核心是实现司法公正
什么是公正,本来是一个抽象概念。由于各国特有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价值观念不同,司法公正不具有绝对统一的标准。但基于现代生活普适的价值观,可以认为存在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目前,“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实际已得到了许多国际法律文件的承认。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确立了“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最低限制权利”,为此,我国学者提出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六条原则:程序参与原则、中立原则、程序对抗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自主原则、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落实或寻求这些难以量化的正义(jusitice)规则可能是困难的,但是仍然是司法者必须孜孜以求的东西。特别是在我国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各种社会组织之间、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在进行着重新界定和调整,不可避免带来了各种纠纷的频度和烈度增加以及对司法救济的需求和期待增加。但是,司法权的部门化、地方化、商品化和行政化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也为司法腐败留下了容身空间,从而损害了司法权威。一位多年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高院副院长直陈:当前我国司法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最大弊端是“裁判不公”。某些裁判者自由裁量权质变为私人的权力,成为个别法官的囊中之物。
所以,“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外部和内部的涉及多方面的改革。它不仅是一场制度改革,也是一场司法者自身的改革。外部的改革是条件和保证,而内部的改革则是关键。改革者实现应当有勇气改革自身,才能创造属于一个民族的美好未来。
第2个回答  2013-08-15
相比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时代精神的部门法,因为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问题是行政法的现实起点,也是行政法理论的基本起点,对这种社会关系的研究是明确行政法性质与功能的关键。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管理范式的变化往往带来的是政府的社会角色及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所进行的改革,即便不是行政管理范式的变化,而只是在一种现实的行政管理范式内所进行的局部改变,也可能带来政府的社会角色和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的改变。由于社会的发展、新情况的出现,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时宜常常发生,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随之而来的事情就是要求行政法的调整以及行政法对这种改变的确认和维护。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如果说行政法能够被称为“动态宪法”,那也只是从行政法的应然状态来说的。但行政法最重要的也许在于其实然状态,也就是法律与现实的切合程度。行政法是调整与规范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但行政法首先得尊重政府在现实社会中应该扮演的角色。社会的现实状况和政府自身的能力决定了政府现实的角色问题,这个问题的另外一面也自然就是公民以及由公民组成的社会团体的现实角色问题。对于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和维持,而对于不符合社会现实、阻碍社会发展甚至导致严重社会问题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改变,这也是法律的实然向应然趋近所必须采取的行动。    近代行政法的发展演变是伴随着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和收缩而演变的。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和收缩导致了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确认、对行政权的控制、对公民权的确认和保护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民个体的权利及其权利的集合也成为制约行政权的重要力量,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社会控制权力”。控制并不是目的,控制也只不过是使行政权处于一个合适的位置,同时也使公民权处于一个合适的位置。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应当促使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态势。这里“平衡”的意思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一种“完美的分工”和随之而来的“专业化”,它们能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平衡涉及行政权和公民权各自的“度”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的度既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在实体权利分配上的度,也包括行政程序关系上的度。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把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使之达到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控制行政的法,行政法基本原则则是指导行政机关具体行为过程的最基本准则,在社会发展日益迅速和行政领域全面膨胀的现代社会,如何更有效地控制行政权成为各个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传统的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法律规范来约束行政行为的努力变得越来越力不从心,通过规定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来限制行政机关的滥权行为成为众多国家的新诉求。
第3个回答  2015-08-16
  行政公平原则有如下保障制度
  (1)回避制度;

  (2)合议制度;
  (3)辩论和听证制度;
  (4)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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