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扩展资料: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