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8-14
台儿庄区农业银行后孟储蓄所原会计陈某某挪用公款案,陈在担任后孟储蓄所会计期间,通过吸收客户存款,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入账,截留客户资金90余万元,供他们搞赢利活动,最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枣庄市造船厂原厂长蔡某某和该厂会计孙某合伙贪污案,他们相互勾结,随身携带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打着国有企业的旗号,大肆骗取银行信用,侵吞金融资产,供二人玩乐享受;台儿庄区农业发展银行行长赵某某、副行长孙某、魏某与本行会计科科长辛某相勾结,将我区粮食系统、棉花加工企业支付的上千万元利息,采取收入不记账或做假账的方法,将上千万元利息收入非法转出,用于违规购置(配置超标轿车)、私分、挥霍,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大量的这类案件告诉我们一个问题,财务人员及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犯罪已不可忽视,特别是二者相勾结的犯罪,其危害性更大、国有资产被侵吞的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