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2年公司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你好,A!我在公司入职2年来,普通岗位业务(不涉及公司机密)
公司一直没有和我(公司其他员工一样)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前几天公司拿出一份合同(没有福利待遇、五险、工资计算方式等体现员工权利的条款)和竟业禁止协议(协议中关于禁止员工离职后2年不得从事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禁止问题,没有明确的补偿条款,且这个协议公司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不需要签)就这个问题我(其他员工也有意见)提出异议,公司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且态度强硬,要不签合同,要不离职。
现在已经提交离职书,但是公司却又各种刁钻不签字。
问题一:在这一过程中公司或者我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受到什么惩处?
问题二:我需要如何维权,如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需要付出什么经济补偿?
问题三:我能申述那些应该的经济补偿?
问题四:入职一年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但实际根本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怎么办?员工可以申请得到那些补偿?谢谢!

单位不缴纳社保理由,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辞职,要求补交社保,并且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入职超过一年没书面合同,视为无固定期合同,可以要求补签无固定期合同
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禁止期内要按月支付补偿金,如果不支付,可以不用遵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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