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能否收回承包出去的土地

如题所述

问:某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下辖A饲料有限公司、B种禽有限公司、C农业育种有限公司。总固定资产1.2亿元,年产值达1.5亿元。2014年,集团下辖的C农业育种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拟与甲国有农场进行合作,承包其900余亩土地设立育种田,以扩大对北京0045号小麦育种的种植。由于C公司从未承包过国有农场的土地,于是与甲农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承包合同。后由于政策变动,甲农场土地被收回,因而与C公司产生法律纠纷。那么国有农场的性质是什么?上述土地承包关系是否合法?国有农场是否有权收回土地?

答:本案主要涉及国有农场的性质、国有农场土地的承包及收回等问题。

(1)关于国有农场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有农场属于国家所有,只有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或者得到国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才有权处置该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2)关于C公司与甲农场之间的承包关系是否合法。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C公司若要从甲农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首先确定甲农场具有土地使用权,即应确保甲农场具有法人资格。如果甲农场没有法人资格,其土地使用权就可能有瑕疵,该公司就要对该权利瑕疵承担相应的风险。在甲农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C公司的上级单位农牧集团作为独立的法人就可以再次承包,其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3)关于国有农场是否有权收回该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所以双方可自行约定承包期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不定期合同的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农牧集团没有与甲农场约定合同期限,因此甲农场有权单方解除该承包合同。实践中,为了实现长期稳定发展,合同双方最好明确约定承包期限,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关于国有农场被收回的补偿问题。如果在承包期限内,国有农场被收回就会涉及土地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需注意的是,C公司可能无法取得所有补偿费用。因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指出,土地补偿费归于国有农场,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职工或负责安排就业岗位的国有农场。据此,C公司能依法取得的补偿费只能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需注意的是,合同双方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若土地被收回,承包方可以从国有农场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获得一部分赔偿,具体赔付金额或比例可由双方约定。如此即可在承包经营中合理避开风险,保持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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