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车只能提前,不可以延期。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扩展资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
6.4.2.2 注册登记检验时,标牌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标牌应固定可靠、标注的内容应清晰规范,并符合GB 7258的规定;
(b)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标牌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最大输出功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主驱动电机型号和功率,动力电池工作电压和容量,储氢容器形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车)。
7.1 检验结果的评判
授权签字人应逐项确认检验结果并签注整车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送检机动车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合格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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