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西方,“忠”,“孝”并不是主流的价值观。
西方是公民社会,一个公民只要做好自己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即可,至于孝不孝,并没有道德强制力,因为国家和公民团体不会积极倡导这种价值观,自然也就不会有积极践行这种价值观的“模范典型”出现。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说:在以自己作中心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最主要的自然是“克己复礼”,“壹是皆以修身为本”——这是差序格局中道德体系的出发点。 从己向外推以构成的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每根绳子被一种道德要素维持着。社会范围是从“己”推出去的,而推的过程里有着各种路线,最基本的是亲属:亲子和同胞,相配的道德要素是孝和悌。“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向另一路线推是朋友,相配的是忠信。“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主忠信,无友不如己者。”孔子曾总结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
费孝通还说:不但在我们传统道德系统中没有一个像基督教里那种“爱”的观念——不分差序的兼爱;而且我们也很不容易找到个人对于团体的道德要素。在西洋团体格局的社会中,公务,履行义务,是一个清楚明白的行为规范。而这在中国传统中是没有的。现在我们有时把“忠”字抬出来放在这位置上,但是忠字的意义,在《论语》中并不如此。我在上面所引“为人谋而不忠乎”一句中的忠,是“忠恕”的注解,是“对人之诚”。“主忠信”的忠,可以和衷字相通,是由衷之意。
因为传统中国的差序结构,导致大共同体本位社会缺少公民团体,也就缺少公民社会的权利义务概念,人民不需要为团体负责,从团体也无法获取任何权利,作为个人,上层结构直接就是国家,所以国家只要每个人都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能天下大治了。国家只需要你忠君孝亲即可,怎么可能给你公民权利?
君不见,关于一个子替父报仇手刃仇人应如何处置的问题,从春秋战国一直辩论到唐朝都没有辩论清楚,就是因为其中牵涉了“孝”这个道德价值标准,导致一笔烂账永远扯不清楚,柳宗元在《驳复仇议》里说:“《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他的意思是如果父亲无辜被杀儿子寻仇就不能判处死刑,这样翻来覆去就扯不清楚了。
所以西方很少看到宣传孝道的故事和典型人物,是因为这样的事例,并不符合他们的主流价值观。所以西方人如果看到陆绩偷偷往袖子里塞橘子,只提说一句“Good boy”,而绝不会树立起一个“怀橘陆郎”的孝子典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