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管辖
教材上是这样分类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省级以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4.其他:......
那我有个疑问,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镇)区域分别的行政机关,那为何这里分类直接从县级以上的XXX工作部门开始呢?
难道不应该是:
1.乡(镇)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2.乡(镇)级人民政府
3.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
5.。。。。。。
6.。。。。。。
这里的“县级以上”“省级以下”的分类方式实在不是很明白。
县级以上就是省、市级,省级以下就是市、县、乡级啊。怎么感觉重复了呢。。。
有什么更好的记忆方法吗?
二.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
(8)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9)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作为被告。
(10)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已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考试时如何判断(8)和(9)之间的区别?比如派出所进行多少数额以内的罚款是在授权范围内的呢?派出所对人进行拘留属于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职权吗?
三.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那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呢?
不好意思问题略小白!!达人包涵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