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规定最早应该是1945年,真正意义上最有影响的是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具体如下:
1945年,在审判德国
法西斯战犯的过程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原则》第一次明文规定了“
战争罪”条款,在战争中屠杀平民、攻击非军事目标就构成了战争罪的主要内容。
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
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1899年7月29日
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和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内容几乎一致,都载明一项重要条款:在本公约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那些"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
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但未明文规定禁止屠杀平民,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