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l2009年,21岁的淮工大三王德华同学得到祖父遗赠40万元,经过一番准备,于2009年6月,投资30万元,设立了一家酒吧,聘用同学周某(22岁)做业务员,并约定超过5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他同意。由于生意不景气,欠外债10万元。2009年8月王德华以酒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作为营业资金。周某利用外出采购材料之机,将经手的8万元营业款借给某个体户,周某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好处费7000元。又与张三签定了10万元的合同,造成企业亏损3万元。周某的行为使得酒吧无力继续经营。王德华决定解散,同时王德华要求周某尽快归还出借的资金,但周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王德华与李某与2010年8月1日结婚,婚前王德华之父赠一套房产和一汽车与其子,李某之父赠50万元与其女,2010年8月15日,李某美国亲属赠20万美元给她,并为她买了一套房屋。
l1.王德华聘用业务员周某有无不妥,为什么?
l2.周某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周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3.周与张三的合同是否有效?亏损的3万元如何处理?
4.该企业所欠债务如何处理,为什么?

1,王德华聘用业务员周某不违反法律规定

2,借款合同无效,周某违反了与王德华的约定,且个体户给予周某好处费,说明个体户并非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借款合同无效
周某对因该合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与张三的合同有效。但根据规定,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违反了约定,但是张三并不知道,所以张三为善意第三人。
亏损的3万元,王德华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4,该企业所欠债务由企业全部资金偿还,企业资金不足的由王德华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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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16
1,聘用周某本身并无不妥,只是与周某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代理合同约定不够明确。对其代理权限监督不到位。
2.借款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但应属表现代理。
3,与周某的合同同样是越权代理。
4,企业债务,应该个人所有财产对企业债务赔偿,但应该剔除属于其妻子李某个人财产的部分。
个人理解,同问吧,希望有更好的答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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