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2009年,21岁的淮工大三王德华同学得到祖父遗赠40万元,经过一番准备,于2009年6月,投资30万元,设立了一家酒吧,聘用同学周某(22岁)做业务员,并约定超过5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他同意。由于生意不景气,欠外债10万元。2009年8月王德华以酒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元,作为营业资金。周某利用外出采购材料之机,将经手的8万元营业款借给某个体户,周某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好处费7000元。又与张三签定了10万元的合同,造成企业亏损3万元。周某的行为使得酒吧无力继续经营。王德华决定解散,同时王德华要求周某尽快归还出借的资金,但周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王德华与李某与2010年8月1日结婚,婚前王德华之父赠一套房产和一汽车与其子,李某之父赠50万元与其女,2010年8月15日,李某美国亲属赠20万美元给她,并为她买了一套房屋。
l1.王德华聘用业务员周某有无不妥,为什么?
l2.周某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周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3.周与张三的合同是否有效?亏损的3万元如何处理?
4.该企业所欠债务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