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

如题所述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免征契税的情形作出了规定,那么2021年起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下吧!

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以上即为对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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