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第一项第一次违反是否要处罚

如题所述

是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的,表现形式为工程未实施;审查不认真,流于形式。发现后及时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一般的,表现形式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行为较重的,表现形式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行为严重的,表现形式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表现形式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开始施工处罚

1、建筑市场执法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筑安全执法管理部门,建设,施工,监理在场,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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