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打学生算不算违法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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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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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03-11
这个东西看你怎么说了,我想知道你是学生还是学生家长。你这句话是意气用事还是确有其事?量刑的轻重是需要采证的。我国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设置里侮辱罪和诽谤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来看,首先采取暴力,言词好、图画这三种主要方式。其次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的,至于当时你是否在场事后有多少人知悉不影响量刑。最后侮辱必须是对特定人的侮辱,特定人可以是一人或者几人。
同时犯罪的主管方面应该表现出强烈的目的性,其目的是损害你的人格和名誉。所以如果老师的主管目的是教育你成才,就不好办了。这样类型的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判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可剥夺政治权利。 一般侮辱不可能是不认识人之间的,所以侮辱罪告诉才处理,当然危害国建安全除外。

再来看诽谤罪,它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来看,首先散布的事情必然是捏造的,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有这个事情只是表达方式欠妥并且情节不是太严重由于老师工作的性质所以一般不会判罚或者不会重判。其次必须散布这个事实,也就是说必须让众人知道。最后必须是针对特定人也就是你。

和上罪一样本罪依然需要强烈的目的性。判罚是一样的。

至于这个两罪的主要区别其实就两点,是否使用暴力,侮辱罪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无内容的,诽谤罪必须是虚构的事实。

说了这么多换个角度我还是劝劝你,如果你是个学生,我想说如果你的老师口碑尚可,并没有特别针对你的意思,同时综合你平时的表现也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不如静下心来考量一下,自己哪里有问题。流言止于智者。上善若水。很多事情平静的对待才能继续最大的力量,哪里跌倒在哪里爬起来。

如果你是学生家长,这个事情其实就不好办了,因为家长都惊动了,估计这个事情就是确有其事了。你要想好这个和伤害公民身体的罪行最大的不同就是不好量刑,从教师的角度出发最多是教育手法存在问题,其目的也是教育孩子,除非你很硬否则和学校打官司没好处。打完官司估计教育系统内你孩子也出名了,除非换个城市,转到哪个学校这样的孩子都是不被接受的,说都说不得还怎么教育。

冷静下来,孩子当务之急是好好学习,考一个理想的上级学府。一切都是浮云,孩子以后牛逼了可以衣锦还乡嘛。

希望我的回答让你满意
第3个回答  2013-12-07
从历史上看,我国塾师惩戒学童的方式最平常的是以戒尺打手心。用戒尺避免了肉体接触,从而表明这个动作不是一个身体对另一个身体的伤害和侮辱,而是正确对错误的惩罚,善对恶的惩罚。塾师将戒尺拿在手中或放在桌子上,让学童可以随时看见,从而起到威慑作用,也让学童做好了接受体罚的心理准备。在打手心的惩戒实施之前,需要学童伸出手掌来,如果是罚打屁股,则还要有其他一些准备工作:摆一张条凳、脱下裤子、趴在条凳上。学童没有突如其来地被殴打,也就没有瞬间集聚起来的对塾师个人的怨恨。怨恨的情感将使得体罚取得相反的效果,所以,在体罚之前,先让学童释放情绪是非常必要的。
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在学生管理方面的做法也可供我们借鉴。2002年6月26日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了“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教师可以对违纪学生做出体罚。但用于体罚的器具是木棍,教师绝对不能用手和脚直接体罚学生。它同时还规定了实施体罚的程序:(1)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2)实施体罚前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体罚;(3)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4)体罚必须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韩国规定,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我们所知道的是,戒尺体罚的部位通常是手心或屁股,韩国则规定,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韩国的明文规定和我国塾师的约定俗成都试图保证体罚不以伤害为目的,韩国的关于女生的规定还避免了性的含义。这样,体罚更多的是一种象征,它试图通过对身体的处罚来对学童的内心起作用。韩国所设计的一系列模仿法庭宣判的程序,目的之一正在于此。也就是说,不是通过体罚来让学生意识到自己错了,而是先让学生意识到自己错了再实施体罚,体罚只不过是犯错的代价,它更多的是指向未来而非过去和现在。
第4个回答  2013-12-20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果教师对学生采取罚站、罚跪、揪着耳朵拽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严重伤害学生、幼儿身体健康的,也应属于法律禁止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教师偶尔轻微体罚学生、没有后果且经教育改正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干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一、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二、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我支持你,告他去教育厅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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