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 未按时完成装运 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和宣布4-5月份以后失效有无道理?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1-2月份,每月装运10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而延至4月份才装运出口。当卖方持提单等有关装运单据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而且银行声称,原先规定的4-5月份的装运也已失效。请问: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和宣布4-5月份以后失效有无道理?

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和宣布4-5月份以后失效有道理——因为是分期装运信用证,即信用证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那么这种信用证相当于五个独立的信用证,且彼此相关联,即每一批货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量装运和议付,如果没有按照装运的规定装运(无论是时间还是数量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即宣告当期信用证作废,且其后未执行(装运)的部分同时作废。

题外话:这是这种分期装运信用证的,也是区别于一般的的所谓“可分批装运信用证”最为显著的特点。其实信用证的可分批装运的概念模糊,所以常常被人忽略,而实际上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分为“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和“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两种情况,而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叫做“分批装运”,只是含义不同。有些人不加区分地都当做“可分批装运”来理解,结果就有如本案例这样的情况发生。所以,对于实际操作者来说,要仔细研究二者的区别,不要混淆,以免在实际操作中蒙受损失而不知原因何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1-07
银行有权拒付3、4、5月份的货款。
根据UCP600
第三十二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参考资料:ucp600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