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里有关就业歧视问题有没有什么具体规定

本人从事工程监理工作15年,2006年考取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但因为学的是工业企业管理,工业经济中级职称,不是工程行业,有关部门不予注册,因此一直得不到监理工程师的岗位和待遇,一直是个在监理单位打杂的,请问这是否属于就业歧视?是否符合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谢谢!

这不属于就业歧视的范围 更多的是行政管理问题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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