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不属于社会团体。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每个村都有自己的村委会,负责协助乡或者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可以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等分设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委会的成员由本村村民直接选择产生,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委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这样可以使本村村民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