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农村土地政策问题

如果全家从一个村子搬迁到另一个村子,但农村户口没变,这种情况下原来户籍所在村怎么处理搬迁户的土地?新搬到的村子在土地调整时候是否重新分配土地?这些与农村所谓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变又有什么关系?问的有点复杂,请懂的大侠帮忙回答,要有法律依据,不胜感激。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按上述二十六条规定,你就算搬到小集镇,发包方也没有权利收回你的承包地,何况你是搬到另外的农村居住, 原承包地要按照你的意愿办,只要你不想退,发包方就没有依据收回你的承包地。关于你现居住地是否重新分地的问题,上述第二十七条有规定,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除非有机动地,并且当地的村民都一致同意分给你,否则,没有重新分配土地的法律依据,国家出台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就是要求稳定承包政策,不能随意调整承包重新分配。另外,同一户农户不能在两地同时承包土地,如果能这样,就造成有些农户将会没有承包地,有些农户则占有更多的承包地,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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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05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如果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目前是户口与土地权属是绑定关系,即村集体的土地只能分给属于本村集体的人员,搬迁人员可以在新户口所在地讨要土地,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集体土地。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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