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怎么处罚?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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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山东省党员违反计生生育政策,除按普通公民违反计生政策的处罚标准处罚外,还要另外给党纪处分,如果该党员同时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具体处罚包括:
1、县计生局可能给予的处罚:
(1)党员符合结婚、生育条件,只是怀孕前未办准生证的按标准的一半缴纳社会抚养费(民间说的“罚款”);
(2)不符合结婚、生育条件而违法生育的,按标准基数的3、4倍缴纳;
(3)符合结婚要件但没办结婚证就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在生育后60日内补结婚证,逾期不补的按基数的一半缴纳;
(4)不符合结婚要件而生育的,按基数缴纳并不准再生育第二个子女;
(5)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基数的4倍缴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规定基数的5倍缴纳。
(6)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基数的5倍缴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基数的6倍缴纳。
2、可以给予党员的党纪、政纪处罚有:
(1)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是机关工作 人员的予以开除;超计划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是机关工作 人员的予以开除。
(2)党员纵容子女违规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以不正当手段达到子女早婚、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3)包庇、纵容他人计划外怀孕并造成违法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是机关工作人员的停班停薪一年,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
(4)从事医务、卫生、计生工作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计划生育对象出具假证明,实施假引产、假结扎、假放环等假手术,或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摘除宫内节育器,实施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是机关工作人员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出具假证明、假鉴定及滥发生育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清退处分。在查环查孕时把关不严或徇私舞弊,造成违法生育的,给予停班停薪直至清退处理。
(5)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违法生育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6)党员本人或家庭不按计生办要求按时参加健康检查,对两次查体不到站的停发工资,一个月后仍未到站查体的,直接开除本职。不按要求落实相应节育措施,不申请办手册、生育证的,从逾期三个月起停发工资直至落实。计划外怀孕不终止妊娠造成违法生育的按第二条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依据,请在网上搜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参考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山东省关于党员、干部、机关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政纪处分的若干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八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9-10
向纪委举报他。
搜集好证据,现在纪委到处抓人,举报必办。
第3个回答  2010-12-16
看有没有关系了,有关系罚款就完了。不过要是你不在政府机关供职的话,也没什么关系的。
第4个回答  2010-12-22
除了和普通群众一样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要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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