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自治权
城市自治特权主要包括市民人身自由、土地保有权自由、独立
司法权、自由贸易权,后两项进而扩展为成立自治政府、选举市政长官及成立商人行会的自由,免除通行税、过桥税等税收的权利.
取得完全自治的城市,设有全体市民代表大会,而全体市民代表大会是城市最高的
权力机关,下设常设机构(通过选举)管理城市。它们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铸币、军事防卫以及对外宣战、媾和等权,如意大利的
威尼斯、热那亚、
佛罗伦萨城市共和国。另外还有一些城市,它们是在相互妥协下产生的,只
取得了不完全的自治权,如法国的巴黎,法王“准予参加审理商业性质的问题和巴黎商会的案件”。总之,市民人身自由了,并享有不同程度的参政权。 市民人身自由了,并享有不同程度的参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