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2004年9月19日,中国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随后,在中国,“和谐社会”便常作为这一概念的缩略语。
2005年以来,中国官方提出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和谐”的理念要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取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
其重要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域,使社会建设成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具有同等地位的一个崭新层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全面发展、全面进步、全面现代化的社会。
党的十三大明确了“三步走”的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并且提出了包括经济富强、政治民主、精神文明在内的“三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总体格局。
十五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纲领,从而使“三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格局更加明晰而深入。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不断变化的国内格局,党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变化的要求,正是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强调“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三位一体”深化拓展为包括和谐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
由此拓展深化了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格局,反映了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新发展,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