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衔接论文

谁能给我提供一些关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衔接论文》的资料啊!谢啦~!!!

第1个回答  2013-05-24
社会保险融合商业保险 城乡一体化社保难题能否破解 2010年04月26日07:2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26日消息(记者柴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02分报道,每年到了岁末年初,翻箱倒柜找发票,四处询问搞清楚自己的医保类型,为了报销这一年来垫付的医保费用,还得在各种经办机构之间来往奔波,这是目前很多人参加基本医疗医保之后的共同经历。新农合是新农合、城镇医保是城镇医保,城乡的二元结构在医保的圈子里依然困扰着许多人。   不过,在广东省的湛江市,一种新型的城乡基本医疗制度已经悄然运行一年多了。为了解决医保全覆盖过程中人力、财力和和专业性的不足,湛江市社保局与中国人保健康险公司走出了全面融合的新思路。在合署办公的社保局大楼里,商业保险的工作人员们同社保局的公务员穿插在各个楼层。在探索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一体化”的道路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如此亲密的合作能否破解经济欠发达省份的覆盖难题?   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的出院手续办理处,来来往往的病人中,大部分都是手持城乡居民医保卡的湛江人。刚才这位老大爷只付清了自费的1590.3元就办完了出院手续,其余的医保部分,早已经由社保局和保险公司在月初的时候预付给医院了。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城乡医保改革中的“湛江模式”其中很小的一个细节。 一年多以来,这样的城乡医保模式已经被湛江人广泛接受。   办出院的老大爷:医保以前保30%多一点,现在医保保45%。   早在2007年7月之后,湛江市政府就与人保健康险公司开始了这一轮医保改革的探索。湛江市有745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就有450万。这样一个并不发达、财政也比较拮据的农业大省,想要解决医保的“城乡一体化”并不容易,而“湛江模式”也正是因此而声名鹊起。   湛江市副市长赵平: 我们从政府的管理部门,利用了保险公司这种专业的队伍,利用他们的一些办公的场所,一个网络共同来去做这个事情,我们湛江现在参保是546万人,按照我们现在1:10这样的机构设置的话,我们起码要600个人才够,因为你按照600个编,如果一个人你要给他人均经费是5万的话,那我们起码是3千万,那还不用算他的一些自费,不要算这些钱了,政府根本承受不了。   为了化解政府人力和财力的相对不足,湛江市走上了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之路。2009年广东省湛江市开始实行新的城乡基本医疗制度,在居民基本的看病问题上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湛江的参保居民可以在175家定点医院里自由看病。此外,改革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也已经在原来报销制度的基础上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而由此带来的结果是,2009年,全市有超过85%的居民获得了基本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障,农村人均医疗报销比新农合提高了12.6%,真正实现了城乡居民的医保统筹。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表示,湛江模式的真正意义,就在于医保改革中政企找到了比较好的融合方式。   朱铭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这种合作方式,其实从90年代末我们就在各地试点搞,这次人保健康和社保部门的合作就是一个比较深入的合作,比如说他们开始合处办公了,过去我们是说人保,我们参与了社保的合作,那好,让社保替我们收一个保险费,那我们就把补充业务做了,这次除了源头的合作,等于是把医疗服务的管理质量评价,定点医院的这种监督约束,这部分就等于形成了一体化的一个管理方式,实际上我们现在的社保都在进行扩面的工程建设,社保的覆盖面在进一步的扩大,如果你要委托给商业的保险公司来运作,在我们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的这些地方,通过这种花小钱能办大事,我觉得这样的效果从节约的成本的角度可能更好。   据了解,在这个新医保制度里,个人缴费部分并没有增加,而每年来自个人和各级财政的基金,只有15%交给了保险公司,用于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但是,却将居民医保报销的额度从原来社保局支付住院统筹的1.5万元提高到了现在的5万元和8万元。自然,这额外的费用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居民和政府都是不买单的。   湛江市社保局局长梁涛:过去它报销比例低,环节又很繁琐,他有病都不敢看,所谓的现办现统筹,小的区就两三万人,社会保险大数法则人少的他体现不了,他不敢提高太大的待遇,现在我们跟商业保险融在一起之后,五县市六区我们实行地级市的全市统筹,我们算过一笔帐,可以调高待遇,所以去年整个运作来讲已经非常的好体现了这一点。   如此的分配背后,乐的还不仅仅是普通老百姓。当记者来到医院采访的时候,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的院长张宗平对此也有自己的心思:   我们这个医院落的是老百姓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病人住院有的时候病治的差不多了,没有钱了他就必须撤退,全覆盖以后医院发生了变化,一个是病源也多了,病人欠费也明显减少,像原来我们医院一年欠费有的时候最高达到50万的都有,通过医保这几年的发展以后,我们去年的欠费只有3万以下,我们原来有一个欠费追缴办公室,现在连办公室都撤退了。   用15%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就撬动了3倍以上的医疗保障,政府、医院和病人都笑了。但拿15%,却付出75%,把这笔买卖讲给哪个商人听,恐怕都不相信。保险公司也是企业,是企业就要盈利,这个逻辑并不复杂,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道出了这背后的利益链:   第一个就是千万不要只拿我们的赔款做成本,帮助社会提供一些相关的社保的服务,更多的是树立你一个企业形象,这个效果可能有的时候比你几百万广告的效果还要好,第二个观念,我们现在的商有健康保险的业务量并不是很大,但是保险是一个大数法则,利用资料数据能够把我们未来真正的健康风险得到充分的测算,实际上对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  人保健康险湛江中心支公司党委书记叶立坚笑着说,虽然合作的业务不赚钱,但其他业务是翻了倍了:   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的这个医疗政策要咱们公司LOGO这里边,这个是一个新传,到市区和乡镇县这么一种宣传,公司这个受险生产率明显提高,今年3月份开始我们搞一个试点,一个月确实把那种重大疾病的保险,我们一个月度收到了30万的保费。   湛江市副市长赵平表示,今后他们还将继续探索给商业保险公司更多的空间和支持,来扩大保险服务的范围。显然,用这种合作打破社保局、卫生局和劳动保障局的部门分割,在湛江市看来是成功的。而这样的成功能不能变成更广泛的实惠则有待今后数年的观察。   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这种模式将来如果进一步推广的过程当中,我想主要是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的工作就是实际上他之所以成功,最重要的是得益于当地政府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保制度的认可,其实这个在我们新医改的方案当中,中央专门领导同志在这个问题上有过重要的批示,未来如果在进一步扩大的过程当中,不论走到哪个省市,这都应当是一个基础,必须要有当地政府积极的配合和支持。第二个这个机制现在是一个试点,未来一些细节的东西,看看我们的保险的监管部门,和我们政府在进一步扩张的过程当中,能不能联合的下一些文件把这项制度的一些经验能够制度化。广东湛江探索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全面融合 2010-04-26 08:08:15 来源: 中国广播网(北京)  中广网北京4月26日消息(记者柴华)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54分报道,广东省湛江市探索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全面融合,在不增加居民和政府成本的前提下,居民每年的医疗报销提高近2倍。 2009年广东省湛江市开始实行新的城乡基本医疗制度。在这个新医保制度里,个人和政府都没有多出钱,只是每年医保基金中的15%交给了保险公司,同时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合署办公,商业保险全面参与管理。但是,却大大提高了居民医保报销的额度,服务也更加便利。湛江市社保局局长梁涛说:“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人少它就体现不了。现在我们和商业保险揉在一起以后我们实现一个地级市的全市统筹,我们算过一笔账,可以调高待遇。”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只需和原来一样交纳20元,就可以享受到一年最高报销金额5万元的基本医疗保障,比08年之前提高了近两倍。“这个医保以前保30%多一点,现在就保45%。”工作人员说。湛江市有745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就有450万,政府并不富裕。而自09年新制度实行以来,全市有超过85%的居民获得了基本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障,农村人均医疗报销比新农合提高了12.6%,真正实现了“医保的城乡一体化”。南开大学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说:“如果你要委托给商业的保险公司来运作,在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的这些地方,通过花小钱能办大事,我觉得这样的效果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可能更好。”  我国社会保险改革与商业保险发展的路径建议2010年11月17日 8点35分 来源:保险研究 作者:何文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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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处理。于是,如何有效地配置风险保障资源,成为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处理风险的各种手段中,保险是一种传统有效的机制,而保险有三种类型: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这三类保险应当如何分工?如何协调发展? 这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重点讨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这两者的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若干问题。  从所承保的风险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有许多相同之处,于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理分工与合作共赢一直是学界研究、业界实践、百姓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认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风险保障服务的两大资源,应当通过有效的机制加以合理组合,以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风险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三类保险,从其出现的时间看,依次是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其中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诞生的确切时间难以考证,一般认为互助合作保险已经有3000多年历史,而现存最古老的一份现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合同是1347年10月23日在意大利热那亚签署的,这说明至少在那个时代就已经有商业保险存在了。社会保险诞生,学界一般以德国1883年《疾病保险法》颁行为标志。值得注意的是,三类保险的先后出现,与时代变迁、历史演进和人类文明进步紧密相联。商业保险行为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则是政府对于风险保障服务市场干预的结果。  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人们的自愿行为,面临特定风险并有一定缴费能力的经济主体,通过加入互助组织或购买保险的方式把风险转移出去,于是风险保障服务是一个市场。在这种机制下,风险保障资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优化配置。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风险的变化,这一市场明显地表现出其缺陷:贫困者因为其缴费能力不足而无法运用这类手段来转移风险,尤其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社会成员风险增加,贫富差距扩大,有风险保障需求而缺乏缴费能力的社会成员相对增多,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于是,政府开始介入风险保障服务领域。1883年,德国率先推出社会保险制度,标志着政府不仅仅通过社会救助为贫困者提供生存风险保障服务,而是要为全体工薪劳动者提供基本风险保障服务。二战之后,发达国家们陆续把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国民,意味着政府对于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直接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从经济学的视角看,这是政府干预风险保障服务市场的结果,因为以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为主体的风险保障服务市场失灵,政府通过社会保险来干预。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历史悠久的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逐步改变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为具有缴费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之外的各种风险保障服务。  20世纪70年代之后,石油危机引起的经济危机又引发了近乎全球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危机显现,不得不采取种种手段控制乃至降低社会保险待遇,其核心是限定和降低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以及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这就是部分学者所说的“政府失灵导致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这一背景下,商业保险在整个风险保障服务体系中的地位被重新认识,其定位变得更为清晰 ——为具有缴费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之外的各种风险保障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基础上的补充保险服务。  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风险保障学界逐步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基于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和政府职责,确定社会保险的险种主要是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些险种由政府直接经办、注入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对于基金承担兜底之责任。正是由于社会保险是由政府经办,必以社会公平为其核心价值取向,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为目标。这一理念为学界和政界普遍接受,并体现于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之中。而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则由民间组织 (企业或民间非营利机构)举办,属于市场行为,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为非营利。在保障项目和保障程度方面,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根据社会需要设定,由社会成员自愿选择。这两类保险与社会保险所保的风险相同时,以社会保险为基本保障项目,另两类为补充保障,即社会成员必先参加社会保险,再参加商业保险或互助合作保险,除非社会保险中尚无这种保障项目。  二、社会保险发展对商业保险的“挤出效应”  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是一种舶来品。商业保险始于1805年,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实施则始于1951年。1978年以后,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经济、社会开始转型,原先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表现出种种不适应症状,迫切需要改革。20多年来,中国在社会保险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陆续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新的制度与政策,一个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正在形成,并朝着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方向稳步发展。  从近30年的情况看,中国商业保险是在恢复中发展起来的。从其与社会保险的关系看,商业保险在转型期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度承担了部分社会保险职责。但是,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商业保险在部分领域让位于社会保险,这使得部分保险工作者有一些失落的感觉。  事实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许多举措是以降低劳动者风险保障水平和职工福利待遇为条件的。在这样的背景下,相当数量的工薪劳动者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险,有的甚至连工资也不能按时足额拿到。于是,部分劳动者和社会成员通过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和人身伤害责任保险获得一些保障,也给商业保险公司创造了一定的发展机会。例如20世纪80~90年代,不少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补充性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甚至家庭财产保险,还有一些单位购买雇主责任保险。那个时期,团体保险业务在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总量中所占比重很大。但是,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风光不再”,尤其经济转型速度快且彻底的省份,而社会保险工作推进力度较大,因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下降速度更快。  最近10多年来,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城居医保”)、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陆续颁行,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原先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扩大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这必然形成了对于商业保险的挤出效应。事实上,在保障需求和缴费能力一定的前提下,由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满足了社会成员一部分保障需求,相对地说,对商业保险的需求自然减少。也就是说商业保险的部分需求被强制替代。 在初始替代阶段,其替代率往往是比较高的,即,较少的社会保险往往替代了较多的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同时,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绝对替代量也就越多,因此,对商业保险的制约就越大。相反,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越低,带给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也就越大。  三、社会保险深化改革带来的商业保险发展空间  经过长期的改革和建设,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形成了新的框架体系,但是仍然还有完善的空间,需要深化改革来实现。当前,中国社会保险领域最为突出的问题有三:一是公平性不足,二是可持续性不足,三是制度运行效率不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两条:一是确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路,二是合理界定政府的责任,进而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  十多年以前,学界基本达成共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广覆盖、低水平、多层次”,这几年有了新的更加完整的提法——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我认为,还可以改一个字,即把“广覆盖”改为“全覆盖”。所谓全覆盖,即对于基本风险保障项目要实现全民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里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哪些项目覆盖城乡居民?二是其保障水平如何?所谓保基本,就是要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这个水平要根据社会成员风险保障的基本需要、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筹资能力来确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所谓多层次,是指社会保障体系由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两部分构成,政府直接举办的各社会保障项目只提供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这是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展风险保障事业,包括家庭、各用人单位、各社会团体、各类民间组织,建立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保障。所谓可持续,即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要能够长期持续健康地运行。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需要:适度的保障水平+科学的制度设计+有效的管理服务。其中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十分关键。我们认为,只有保基本,才能全覆盖;只有保基本,才能可持续;只有保基本,才能建立起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具有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风险保障服务的职责,除了社会救助和公共福利之外,政府主要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这一职责。需要强调的是政府所提供的社会保险服务只是基本的保障,而不是高水平的充分保障,否则就会影响社会效率,培养出“懒汉”来。对于基本项目以外、基本保障水平以上的那部分风险保障需求,应该借助社会的力量和市场的机制来满足,此时政府的职责是制定有关规则,并承担监管之职责,以保证其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行,而不是直接包办。此外,还需要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下级政府关系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基于这样的理解,未来一个时期,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建设的重点以及由此产生的商业保险发展空间应当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职业年金的发展。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朝着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全社会统一的方向,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保障制度,改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体工薪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从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全体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在这一背景下,职业年金(含企业年金)的发展将有新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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