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防护林属于林地么?有界定标准么?要砍伐需办理哪些手续?

如题所述

1、编号:第三项
2、项目名称:征占用林地审批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
4、审批条件: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的需要。
5、审批数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数量报批。
6、审批程序: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材料→材料审查、现场查验→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许可。
7、承诺时限:15日上报
8、申报材料:用地单位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资质设计部门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用地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交款凭证,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肥协议等。
9、收费依据及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据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收取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波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元;其它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1.1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波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1.8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元。
2、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9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护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三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倍,平均林龄二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林地补偿费:
(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2、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8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3、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
4、薪炭林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0.4倍。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二)养蚕、养鹿、种植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0.4倍。
(三)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和新植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