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决定。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又因为涉及了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所以两个部门联合制定了规章。
部门规章在与上位法没有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政府一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劣于部门规章。当两个文件发生冲突的时,适用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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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1、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2、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3、研究提出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国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规范性法律文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立法法
提请人大代表会通过